反垄断法系列(七)//从知网被控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22.09.05 作者:众华律师

近日,中国知网被国家反垄断监管部门正式立案调查,消息一出,各方舆论欢腾,据说,“天下苦知网久矣!”

在与知网相关的案件中,中国科学院因千万订购费停用知网一事与杭州中院受理某高校特聘教授提起的“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两案最受关注。

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知网是集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公共物品+科研成果+互联网平台“四合一”的特殊复合体,其创始之初就是国家利益与个别有识之士的强力组合,先发优势与后天的苦心经营相得益彰,发展至今,它在同行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知网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会是比较容易的,那么从中科院与杭州郭教授的诉求看,知网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们试着做个简单分析。

中科院因千万续订费停用知网

中科院只是知网众多用户的一个典型代表,但从续订费看,与知网形成的是一个服务关系。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价格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这里的商品包含服务。那么,这不停上涨的续订费是否违反了此项禁止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不公平的”低价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做比较;(2)与知网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的价格做比较,(3)在成本稳定的情况下,知网的续订费的涨幅是否超过正常的幅度;(4)知网续订费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此外,还要考虑其他相同或相似经营者的替代性、知网学术作品的来源在整个相关市场的控制能力以及用户对知网的依赖程度。

显然,价格公平与否,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如果要从控制与交易对象的价格方面来判断知网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禁止行为,相信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定会在听取专业机构的专业分析后再做出判断。

因个人查重服务受限的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杭州某教授起诉知网的理由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个人用户开放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服务;二是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限定单位人员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服务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知网从不向任何个人销售学术不端检测服务是一个人尽皆知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因此,杭州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该会首先确认杭州某教授是否是知网《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交易相对人?因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知网有权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1)实质性消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2)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4)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5)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备。

其次,如果确认某教授是知网《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交易对象,然后,还需考量知网的是否存在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

2019年3月,知网发布的官方公告说明了查重服务不对个人开放的缘由是因为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是严肃的管理工具,只可用于机构的业务管理流程,因此这一系统也一直仅向机构提供服务,且只允许检测本单位论文。

在此情况下,个人并非不能查重,而是需要通过相关机构进行,具体查重的方式比如是免费查重还是收费查重,首先受制于知网和机构之间的约定,也受制于各机构的规定或者约定。故而,可能引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到底是相关机构侵害的个人用户的权益,还是知网?

笔者认为,知网不对个人用户开放查重服务的理由是否正当,需要更详细的审查知网这种服务安排的真实意图,同时还要从国家利益、促进文化与科技发展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学术期刊、个人、知网等各方利益综合考量,毕竟,学术查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因此,不论杭州中院最后如何下判,笔者都希望能借这次反垄断调查,使所有围绕着知网的悬而未决的反垄断争议都能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上有个相对突破性的答案。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主张法律为经营服务,能深入顾问单位一线,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可预控风险的有价值的服务;

可自主研发课题,提供企业日常法律培训,包括劳动法、合同法、股东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方向。

上一篇:【行业动态】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下一篇:“好意同乘”时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分享到
返回列表

您的浏览器当前宽度低于1400px;请使用1400px以上宽度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