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张晖律师受邀参与《2025年度文化传媒领域十大影响力案例发布》,张律师对虚拟主播“中之人”“开盒”纠纷的案点评刊发于上海律协公众号。本案系文化传媒唯一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标杆判决,张律师以专业解读新业态,以规则守护新文创。
江某旭违约纠纷案——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开盒”
本案是此次评选出的十大影响力案例里,唯一一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标杆判决:北京开某动画公司诉江某旭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开盒”案。该案不仅是数字文创领域的里程碑式裁判,更是全国法院审理类案必须参照的权威裁判标准,裁判规则具备强指引效力,称得上是新型网络服务合同里的“教科书判决”。原告公司投入上千万的动漫项目中“路某”是核心角色。为了宣传需要,公司把“路某”制作成虚拟主播,并签约演员江某旭来担任“路某”的中之人。在文化传媒行业中,“中之人”通常指就是虚拟主播、虚拟角色背后的真人扮演者,负责配音、互动、表演,使得虚拟形象能够被丰满地表现出来并让观众能够较容易感知到虚拟形象的特色和魅力。双方合同约定:江某旭不得对外泄露其真实身份,一旦“开盒”,即泄露“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否则要赔偿30万的违约金。然而刚开播十几天,江某旭担任“路某”中之人的直播里,直接泄露了自己真名,导致 “开盒”;公司发现后立刻解约、起诉索赔。江某旭认为当时直播间只有5个人,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并反诉主张2000元的直播酬劳。一、二审判决认定:江某旭构成违约,依法调整违约损害3万元,同时驳回了反诉请求.
本案之所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因为虚拟主播行业两个最模糊、最容易扯皮的问题首次通过司法裁判说透了,填补了裁判规则的空白,对全行业具有指导意义。第一,明确了在虚拟偶像产业中,身份保密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而非一般瑕疵履行,从根本上厘清了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核心。法院说理部分指出:只要“中之人”披露了能被观众追溯到的真实信息,不管直播间的人数有5个人还是5万人,也不管有没有大范围传播,都构成主给付义务的违约。这是因为虚拟主播的商业价值,核心就在“神秘感”和“身份隔离”。保密义务是合同的核心义务。本案判决打破了“无重大后果即无责”的行业误区,明确“开盒”认定看行为实质而非传播范围。
第二,对于此类违约的违约金怎么调整,给出了具有参考性的尺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万被法院调整到3万,是因为法院综合考察了案件情况并认为,案涉虚拟主播尚处起步阶段,未形成网络热度,虚拟形象仍可通过更换“中之人”实现商业复用,原告公司亦未积极履行止损义务,最终将违约金调减至3万元。这一裁判尺度,不落于两端边见,不偏不倚,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参照的裁量标尺。
本案判决一方面强化契约精神,引导“中之人”履行保密义务;另一方面传递司法善意,平衡双方利益,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这种既保护创新、又防范风险的裁判理念,与最高法关于网络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政策高度一致,具备引领行业合规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