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系列(二)//从景甜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浅析三年不得代言的规定(1)

发布时间:2022.10.18 作者:众华律师

近期,演员景甜因广告代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而她需要面对的:除了被没收违法所得加罚款高达722万元之外,可能还会有《广告法》规定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广告代言的从业限制。

三年内不得从事广告代言的从业限制是2015年修订《广告法》时新加入的,此条款对于明星的杀伤力远远大于《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那么,对于这个规定该如何理解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涉及的三年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一个行政处罚涉及时间的会分别有几个不同的日期: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行政处罚履行的日期;

二是行政处罚书作出的日期;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的日期;

四是若该行政处罚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则还有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和行政诉讼裁决生效的日期。

根据该条文中使用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文字表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行政处罚书作出的日期”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的日期”这两个日期比较符合。

到底是适用哪一个日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便于大家更好地参照执行。

二、“未满三年,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以下简称“三年不得代言”)的规定,是否溯及既往?

因明星通常不止代言一个产品,若某明星因虚假广告代言被行政处罚,那对于该明星此前已经完成的广告代言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此处所指此前已完成的广告代言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已经完成广告代言的照片和视频拍摄,开始广告投放,但广告投放周期和广告代言周期尚未结束;

2. 已经完成广告代言的照片和视频的拍摄,已经确定广告播放时间和播放平台(但尚未实际播放);

3. 尚未完成广告代言的照片和视频的拍摄,尚未确定广告播放时间和播放平台。

如果溯及既往的话

第三种情况,禁止播放造成的相关影响比较小。

第二种情况,对于代言人和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来说,要处理的事项和涉及的金钱赔偿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第一种情况,对于广告主来说,要处理的事项和可能衍生的财产损失范围就更扩大了,不但要停播原来的广告,还要找新的广告内容去填补,因为这个广告平台和广告时段已经签约了仍然要支付费用的,同时还要消除因更换广告可能对公司和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至于收回原广告和制作播放新广告而发生的费用可能远远超过原来聘请明星的代言费用。

如果“三年不得代言”的规定溯及既往的话,对于此前的广告主可能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而这个经济损失可能是退回明星代言费无法弥补的。

甘国龙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房地产、公司法

甘国龙律师从1995年在金马集团工作开始,在房地产界拥有超过20年的实务经验。

服务过的部分房地产法律项目如下:

上海中远两湾城项目的全程法律服务、上海顺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森晟世洋国际中心”项目的房屋交付的全程法律服务、上海同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同济佳苑”项目的房屋交付的全程法律服务、上海吕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的上海硅薄膜太阳电池研发及生产项目一期建设全程法律服务、连云港温哥华花园项目融资和银行委贷法律服务项目、受万科上海区域本部委托对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销售、招商和交付的法律风险进行检查的专项法律服务、为中华网软件全球控股公司在南京和成都的土地购买和投资合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姜晓晖律师

法学与经济学双学位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律师

姜晓晖律师先后在多家内外资企业、上市企业担任法务,熟悉公司的各类文书处理及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尤其熟悉生物医药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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