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系列(四)//明星的广告代言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7 作者:众华律师

2022年5月28日,#景甜因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被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那么明星代言中应当注意规避哪些风险?

一、广告代言不能触碰的领域

1、《广告法》第15条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色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作广告都不允许,自然就更不允许代言了。

2、《广告法》第16条和第18条中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商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没有任何变通空间。

3、《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吸烟有害健康,明星更要注意避免误入软性烟草广告。

4、《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某李姓艺人为女性内衣代言,就是违反该条规定,要引以为鉴。

5、《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个给很多的星爸星妈敲响警钟,虽说成名要趁早,但还是要遵守法律规定。

6、《广告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二、加强对代言商品及其公司的背景调查

明星接到邀约对某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代言后,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对所代言的商品及品牌公司进行背景调查,该商品是否具备相关合格的生产资质、是否含有不安全的原料成分、是否有被投诉的记录等。该品牌公司是否受过行政处罚、表现出来的政治立场是怎样的,要求品牌公司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商标证、专利证、产品合格证或者特殊行业要求的资质证明等。

三、对于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亲身体验、谨防虚假

1、《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3、为避免被认定代言虚假广告而禁止代言三年,明星应当对其所代言的商品、服务亲自体验,要将广告词和商品的实际效果、品质内容进行严格对比。应当采用普通消费者的习惯和方式来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

四、代言合同条款内容要细化,明确责任范围,掌握解约主动权

1、对代言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尽可能的细化,比如代言商品广告的投放方式、投放渠道、投放平台、投放区域、投放时间周期等;

2、如果是因为品牌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明星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代言合同,并且品牌公司还应当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品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高管的行为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品牌公司陷入舆论危机等,明星有权立即单方面提前解除代言合同、并且品牌公司应当立即撤下所有正在发布的广告并要求品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品牌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向明星提供的广告文案内容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等。

3、对于涉及事关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代言,明星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谨慎代言,避免陷入类似非法集资或诈骗等刑事案件纠纷。

五、广告代言人身份的界定

1、某些明星为避免代言人的身份,以所谓“体验官”、“体验大使”等称谓进行推荐、证明,但是由于这些明星具有高度的身份可识别性,仍然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和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推荐、证明,仍然符合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2、在网络直播带货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出推荐、证明的,也是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应当履行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在商业综艺节目演出中,如果有商业植入广告环节的,参与演出的明星,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也是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应当履行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综上,明星在广告代言时,不能突破法律界限,严守道德底线,通过代言合同严格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安全、合法的将好的产品和服务推广给消费者。

崔东明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硕士

联系电话:13817584749

崔东明律师擅长公司、商事、合同、广告、家事、劳动及争议解决。

公司商事领域,崔律师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起草、审核法律文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内外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并积累有丰富经验。擅长处理与公司相关的纠纷(包括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以及新媒体宣传推广、婚姻家事劳动领域的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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