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华讲堂|毕业求职、跳槽高峰期,学法懂法,避开用工陷阱

发布时间:2026.07.14 作者:众华律师

又到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职场人员流动跳槽的高峰期。从校园实习过渡到正式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实习期管理、试用期约定,是每一位劳动者步入职场的第一道必修课。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刻意模糊实习、试用的法律界限,出现不签订书面协议、薪酬标准不合规、试用期内辞退、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随意延长试用期限、找理由不发放薪水等不规范用工行为,极易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为帮助广大应届生、跳槽职场人明晰法律边界,规范求职,本期普法文章围绕试用期、实习生权益,展开解读,梳理高频用工风险,为各位求职者筑牢劳动权益保障防线。

试用期工资与社保缴纳问题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有最低限度吗?试用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吗?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取二者中较高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期间,也已与单位自其入职(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保设定了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要求单位在劳动者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名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辞退问题
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并且未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劳动者离岗、交接工作是否合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正确做法是怎样的?首先用人单位这种做法不合法。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依据。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且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径直要求劳动者离岗交接,实质上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好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要求离岗的沟通记录、工牌考勤等相关证据,可先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法定权益。

“实习生”问题
对于已经毕业,进入公司暂任“实习生”的员工 ,公司是否可以以“实习生身份”为由,不对其发放工资?在此处,“实习生”是个伪概念。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习生的身份属性与“在校生”的学生属性相绑定。实习生的身份应当是在校生,一旦毕业,则不存在“实习”的概念。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就具备成为一名合格劳动者的资格。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双方便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以“实习生”为名,故意规避在劳动关系框架下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法律相抵触。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向此类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并基于双方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承担起相应的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实习生的三个热点法律科普内容。总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也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不得损害;在校实习生与试用期职工分属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在薪资、社保、离职补偿、用工约束上存在明确法律区分,不存在混淆等同的说法。

在此提醒各位求职者:入职务必签订合规书面协议,仔细核对实习条款、试用期时长、薪资标准、社保缴纳相关内容,拒绝口头约定、空白合同、不合理用工条款。若遭遇企业违规用工、克扣薪资、无故辞退等侵权行为,留存劳动合同、聊天记录、考勤工资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求职路上法律是坚实后盾,主动了解劳动法规,才能避开各类职场陷阱,安心开启职场新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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