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职场人员流动跳槽的高峰期。从校园实习过渡到正式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实习期管理、试用期约定,是每一位劳动者步入职场的第一道必修课。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刻意模糊实习、试用的法律界限,出现不签订书面协议、薪酬标准不合规、试用期内辞退、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随意延长试用期限、找理由不发放薪水等不规范用工行为,极易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为帮助广大应届生、跳槽职场人明晰法律边界,规范求职,本期普法文章围绕试用期、实习生权益,展开解读,梳理高频用工风险,为各位求职者筑牢劳动权益保障防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期间,也已与单位自其入职(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保设定了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要求单位在劳动者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名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且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径直要求劳动者离岗交接,实质上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好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要求离岗的沟通记录、工牌考勤等相关证据,可先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法定权益。
公司以“实习生”为名,故意规避在劳动关系框架下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法律相抵触。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向此类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并基于双方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承担起相应的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实习生的三个热点法律科普内容。总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也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不得损害;在校实习生与试用期职工分属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在薪资、社保、离职补偿、用工约束上存在明确法律区分,不存在混淆等同的说法。
在此提醒各位求职者:入职务必签订合规书面协议,仔细核对实习条款、试用期时长、薪资标准、社保缴纳相关内容,拒绝口头约定、空白合同、不合理用工条款。若遭遇企业违规用工、克扣薪资、无故辞退等侵权行为,留存劳动合同、聊天记录、考勤工资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求职路上法律是坚实后盾,主动了解劳动法规,才能避开各类职场陷阱,安心开启职场新旅程。